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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sp认证有哪些最新要求?

作者: gsp认证 来源: gsp认证小组 发布时间:2017-04-08
本文是根据温旭民教授讲座整理的有关新版gsp认证的最新要求,实际要求以2015年新修改的gsp 文件为准。
(一)批发企业
一、管理职责:
1、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自定设立,不作强制性要求。
2、质量管理小组因负责企业日常质量管理工作,新GSP中还要求负责录入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故需设立。
3、质量验收组是企业物流管理环节之一,需设立。
4、药品养护组(员)职能有变化,主要是对储存条件、储存环境进行监测并管理。
5、质量管理文件:对操作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杜绝天下文章一大抄现象,要求结合计算机软件编写,能让一个不熟悉的人员按操作程序也能完成相应的工作(或操作)。
 
二、人员与培训
1、增加计算机信息管理员岗位,负责企业药品质量信息安全。
2、不再设立计量员岗位。
3、突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权责,建议企业设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兼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4、执业药师注册机制已较完善,八小时外可兼职其他单位,但不得从事零售卖药等相关工作。
 
三、设施设备管理
1、所有仓库需24小时自动监测仓库温度,365天不间断,每个仓库不小于2个探头,每增加500平方米需增设2个探头;
3、因南北湿度差异较大,故取消了湿度管理的相关要求。
4、冷库为2-8℃;阴凉库调整为2-25℃;常温库不变。
5、批发企业不再允许分装或零货称取中药饮片,取消了分装室及零货称取库(区)。
6、不再提“避光”,改称“遮光”,仓库窗户遮光可用窗帘、有色玻璃、毛玻璃等,朝北窗可不用窗帘。
7、安全照明要求仓库无阴暗区,有便于商品标识的识别的光线强度,即灯光无死角。
8、仓库整件货与拆零货分开储存。
9、冷库温度除有自动监测设备外,还需有超过规定温度时有自动报警设备,报警器需设在24小时值班室和养护室这二个地方。
 
四、进货管理
1、取消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概念,对进货的管理更严格,要求所有经营药品不管从何渠道购入,都需索取产品合法资格证明文件,并建立档案,需在计算机中(指企业在用的购销存软件或GSP管理软件)建立基础数据资料库(该数据库可能需包括产品证明文件的电子文档)。
2、计算机须对供、购货单位的许可证、GSP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监控,在近效期时自动报警,超过有效期限的自动锁定,该单位不能进行购销操作(付款或退货可操作)。
3、供方销售人员进行审核,录入计算机,超过委托期限的能自动锁定。
 
五、验收与检验
1、为解决验收部门与采购部门脱节的问题,新要求是验收部门只负责验收采购部门采购的药品。验收部门凭采购部门的指令进行验收。
2、验收部门应先确认是否采购部门采购的,如不是通知采购部门处理。
3、验收抽样:
① 新GSP增了一个附录;
② 还需进行开箱检查验收、抽样;
③ 对药品内在质量已不作验收要求;
④ 对外观质量验收要求更高,需进行比对,如与仓库所储的前批该药外观进行比对或与样品室的样品进行比对等。
4、入库程序:制作“入库凭证”→凭“入库凭证”核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制作验收记录,填写验收结论及签字→入库交接→验收数据管理。
 
六、储存与养护
1、销货退回:
① 购销双方同是批发企业或批发与生产企业间的退货:是本企业销售的退回按销货退回程序处理,非本企业销售的退回按购进程序处理。
② 购销双方为批发与零售企业间的退货:不允许非本企业销售的药品退回,如退回的话按非法渠道购入查处。
以上主要针对现时企业间,为解决拖欠货款时出现的以货抵款现象的解决方法。
2、药品有效期管理:零售企业近效期一个月不得销售,批发企业为三个月(县级为一个月)。计算机能对近效期药品自动报警,过期时锁定不得销售。
3、色标管理:对色标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应设虚拟色标管理系统,意思就是计算机能对药品的质量状态进行有效管理,如对不合格、有疑问的药品进行锁定,不得销售,只能经相关人员(养护、质管等)按相应程序处理。
4、药品分类存放:因“易串味”属厂方包装问题,故不在提出。零售药店需明确区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
 
七、出库与运输
1、药品运输必须用箱式货车。
2、对物流提出更高要求,需与运输方签订保质协议,确保运输途中药品质量安全。
3、企业收货时需记录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货物运输要求,如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运输,有保温或冷藏措施等。
 
八、药品销售
1、计算机能对购货单位的经营范围进行管理,按购方经营范围进行销售,能自动锁定,防止超范围销售。
2、拆零药品是指“内容拆零”,即包装上未注明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五项内容的属拆零药品。
3、因所有处方药需按处方调配,不受包装装量的影响,故零售企业还需设立拆零药品专柜。
 
    新版GSP对计算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含了权限,虚拟色标(计算机控制药品质量状态),有效期控制,许可证、GSP证书有效期控制,经营范围控制,供方销售员委托期限控制、药品基础数据库控制方面内容等。
 
(二)零售企业
1、设处方药调剂师。
2、500ml酒精属危险品,不得陈列,小规格的可陈列。
3、包装上注明避光的,不得去掉小包装陈列
4、不主张零售企业设立仓库,如设立仓库的,需按批发企业仓库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5、不鼓励零售企业向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如购入的需按批发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注:温旭民老师是清华大学特聘教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次GSP认证检查员培训主讲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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